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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2021-10-12信息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优先选取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标准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式。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为:自治区级3000万元及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及以上,县(区、市)级1000万元及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招标人负责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招标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公开公正。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定标工作,应当全面公开定标规则、定标方案,依法依规公示应当公开的评标定标内容。

坚持“评优择优”。招标人综合考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要求

评标活动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少于5名时,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原则、定标因素、定标办法等内容。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名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可由招标人单位内部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外单位人员或有关专家担任,但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二)定标原则。定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定标因素从中标候选人选择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定标方案中明确。

(三)定标因素。招标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排斥投标人情形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规模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本项目的定标因素,综合考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情况,定标因素的确定应当具体明确、可量化、便于操作。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可行性、可靠性、赢利性、灵活性、合理性、竞争性等。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近几年财务状况(营业额、利税额等)、近几年业绩等。

企业信誉包括企业综合诚信得分、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各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年龄、资历、类似工程业绩,以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的合理性等。

(四)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议法,即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撰写评语方式排序并记分,第一名记N分,第二名记N-2分,第三名记0分(N为3或2),累计得分最高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总分相同的,由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再次进行排序,得分最高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具体细则在“定标方案”中明确。

(五)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资质、项目经理信息,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并附定标报告。

(六)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果。

(七)中标人公告。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经理等信息。招标人应当在发布中标公告前将定标报告扫描上传至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八)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剩余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九)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回避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强化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招投标市场主体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要求,特别是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答疑等工作,指导招标人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定标方案,推动“评定分离”改革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定标委员会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强化分析评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要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重点对招标人的定标行为、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及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规则,为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经验。

六、其他

本意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年版》配套执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