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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修订稿关于“评标”的几点变化

信息时间:2021-06-21信息来源: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阅读次数:

2021430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拟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修订。修订稿关于评标的几点变化,值得关注

1. 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还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这一规定打破对评标客观性强的项目也必须通过专家评审走程序的局面。

2. 明确了采购人代表的来源,且必须熟悉采购需求和法律法规

修订稿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采购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倒逼采购人的采购经办人员走上“准职业化”的道路。实践中,大多数采购人代表不懂电子化评标系统,也不懂评标。因此,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培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已成共识。

3. 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修订稿第五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让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 报明显低价的,承诺中标后提供履约担保可继续参加评审

对于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人,修订稿第六十三条明确:在评标环节给予投标人提出说明、证明的机会,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通过让异常低价投标人提供额外履约担保这样既符合商业惯例又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措施,遏制投标人“低价抢标”的冲动,防止投标人扰乱竞争秩序,以及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采购质量。

5. 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应当为50%以上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应当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进行设定,其中价格分的权重应当为50%以上。远高于现行的87号令“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的价格分比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强化价格竞争,凸现综合评分法“以实现性价比最优为目标”的特点。

6. 评审因素必须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可量化指标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应当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量化指标。和87号令相比,本次修订严格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明确评审因素仅包括投标报价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且技术和商务要求中能够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

7. 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不得作为评分项,目的是通过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控制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杜绝综合评分法被滥用、评审主观性大,导致利益相关方操控招标等顽疾。

8. 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修订稿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本次修订评审因素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只有客观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分项,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因此,履约能力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了。